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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工作 Party construction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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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活動

集團公司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實施細則

時間:2015-10-05 文章來源:打印字號:

 黑龍江省大正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公司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確和落實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各級黨組織和領導班子,尤其是主要領導人員的責任,根據《中共黑龍江省委印發<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辦法(試行)>的通知》(黑發〔201411號)、《中共財政部黨組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實施辦法》及《中共黑龍江省財政廳黨組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實施辦法》,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集團黨委和各基層黨支部及其班子成員要堅定不移地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戰略方針,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企業黨的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之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明確領導責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把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推向深入。

第三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堅持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傳導壓力,堅持抓早抓小,對違紀違法問題早發現、早教育、早查處,防止小問題釀成大問題,保持高壓態勢,遏制腐敗蔓延勢頭。

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納入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各級黨組織和領導班子重要議事和管理日程,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

第四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要做到:組織責任落實;領導職責落實;工作措施落實;檢查考核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用人責任。強化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把關作用,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 堅持正確用人導向,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完善選拔任用方式方法,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六條  監督責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防治腐敗。集團黨委書記對全集團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總體監督,重點監督“三重一大”等事項涉及的權力運行情況,防止公權私用。黨委成員和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履行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督。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班子成員對下級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支持責任。集團黨委要全力支持紀檢干部查處違法違紀問題,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懲,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大保障力度,為辦案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保證查辦案件工作順利進行。支持和配合上級巡視工作,對反饋的問題認真查處和整改。

第八條  管理責任。集團黨委和各黨支部要把嚴守紀律、嚴明規矩放到重要位置來抓,堅決制止違紀行為,努力在全集團營造守紀律、講規矩的氛圍。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帶好隊伍,N當好廉潔自律的表率。

第三章    主體責任

第九條  集團黨委的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省委、省政府、省財政廳黨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每年召開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黨委會議,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分工,研究制定相關工作計劃,并按照計劃推動落實;

   (二)根據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研究、提出、完善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的政策與意見,提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三)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業教育,組織黨員、領導人員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加強廉潔文化建設;

   (四)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集團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制度和規定并組織實施。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五)監督檢查所轄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領導人員,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作風建設,切實解決在黨員干部作風建設方面的問題;

   (八)領導、組織并支持紀檢干部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九)每半年研究一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聽取專題匯報,分析工作形勢,同時對進一步加強廉潔自律、作風建設、查辦案件、源頭治理、監督檢查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條  集團黨委書記的責任:

(一)集團黨委書記是集團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應對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二)及時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省委、省政府、省財政廳黨組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定期分析研究集團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組織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認真實施。定期向省財政廳黨組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監督其他黨委成員及領導班子成員落實主體責任、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制度規定,定期聽取黨委成員及班子成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匯報,傳導壓力,督促責任落實。

(四)認真貫徹執行選拔任用干部的各項政策規定,防止和糾正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風;

(五)認真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嚴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抓好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管好班子,帶好隊伍。切實負起開好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責任,帶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七)嚴格遵守財經紀律,遵守金融法規及相關規定,管好用好業務資金、財務資金,依法合規經營。

第十一條  集團黨委其他成員、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

(一)按照黨委的總體部署和工作分工,切實擔負起分管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對黨委負責;

(二)認真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嚴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加強對分管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督促和指導分管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四)抓好分管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落實和檢查,對分管單位負責人廉潔從業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十二條  各黨支部的責任:

   (一)各支部書記是本支部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要定期召開支部會議,落實集團黨委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支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工作措施和工作目標,抓好反腐倡廉建設任務的落實。

   (二)向集團公司黨委報告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經營管理機制,強化監督機制,全面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

(三)加強作風建設,切實解決在黨員干部作風建設方面的問題;

(四)按照集團公司黨委要求,組織對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監督和考核。

第十三條  集團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一)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廉政建設負總責,切實履行落實推進、監督檢查和教育管理責任。

(二)按照黨支部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各項任務。定期向黨支部報告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定期聽取本單位班子成員履行廉政建設責任情況匯報,傳導壓力,督促責任落實;

(四)加強對本單位廉政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并結合工作實際向黨支部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集團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

(一)各單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廉政建設負有領導責任,必須認真落實一崗雙責,各司其職、守土盡責。

(二)按照本單位的總體部署,切實做好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三)加強對分管范圍內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完善各項制度,規范權力運行,防控廉政風險,轉變工作作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加強教育引導。以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為基礎,深入開展理想信念、廉潔從政和法紀教育,牢固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理念,著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教育培訓作用,促使各級領導干部牢記使命,強化責任擔當,既率先垂范,以身作則,又嚴格管理,嚴防發生腐敗案件。

第十六條 加強制度建設。落實《中共黑龍江省財政廳黨組關于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20132017年工作任務的實施意見》(黑財組〔201416號),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構建從源頭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機制。完善法人治理,不斷深化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面預算管理機制,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體系,不斷加強和規范內部控制。根據形勢發展和業務情況變化,及時查找廉政風險點,規范流程、明晰責任,把反腐倡廉要求融入到經營工作的各個環節,有效防控廉政風險。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第十八條 做好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報告工作。集團黨委每年向省財政廳黨組報告省財政廳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并按要求及時報告反腐倡廉重要任務和階段性工作完成情況。

第五章    責任考核與檢查監督

第十九條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考核內容是:

(一)落實《中共黑龍江省財政廳黨組關于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2013-2017年工作任務的實施意見》,推進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和創新,建立健全黨委、紀檢工作規則、以及源頭治理有關規章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嚴肅工作紀律。

(二)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維護黨員、員工民主權利,落實黨內監督和員工監督。切實解決黨員、員工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三)加強各級領導人員作風建設。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大正,全面加強領導人員的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建設。

(四)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戰略方針,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認真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省委、省政府和省財政廳黨組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開展各種專項工作和活動。建立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的長效機制。

(五)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建設廉潔文化。開展黨的基本理論、基本綱領、基本路線和基本經驗以及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的教育,開展黨的政治紀律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并取得實際效果。加強廉潔文化建設,開展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教育,開展豐富多彩的廉潔文化創建活動,增強企業的廉潔意識。

(六)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九項規定,杜絕違反黨的紀律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的行為。嚴肅查辦違反黨的紀律的案件,尤其是領導人員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的案件。

(七)加強效能監察,針對企業的關鍵崗位,經營關鍵環節開展監督檢查;針對執行決定(指令或決議)、規章制度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集團黨委要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列入工作計劃,統一組織領導。集團黨委負責對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  集團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檢查考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可以與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等結合進行,也可以組織專門檢查考核。

第二十二條  集團黨委應將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情況,應當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在本單位、本部門進行評議。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集團各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財政廳黨組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相關規定以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職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公司、本部門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疏于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七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八 實行一案雙查。對發生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項規定或違紀違法案件的,既要查處追究當事人責任,也要查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及領導班子相關成員的責任。對未能履行好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負責人,黨委書記要視情況進行約談、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  集團黨委應當加強對各黨支部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其予以糾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集團公司各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集團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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