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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工作 Party construction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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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設

關于印發省財政廳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5-10-05 文章來源:打印字號:

中共黑龍江省財政廳黨組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四次、五次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屆五次全會、省紀委十一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落實好省財政廳黨組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推動財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根據《中共黑龍江省委印發<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辦法(試行)>的通知》(黑發〔201411號)和《中共財政部黨組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實施辦法》,結合省財政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廳黨組和各基層黨組織及其班子成員要充分認識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面臨的嚴峻復雜形勢,深刻領會和把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重大意義和深刻內涵,明晰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在全面從嚴治黨進程中的使命和作用,切實增強責任意識,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敢于動真碰硬,堅守責任擔當,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

    第三條 選準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抓手,圍繞選人用人,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省委省政府九項規定精神和糾正四風問題,監督制約權力運行,領導和支持發現并查處違紀違法問題,以身作則帶好隊伍等五個方面開展工作,突出抓好嚴明黨的紀律,嚴格貫徹中央和省委作風建設規定精神,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改革,堅決懲治腐敗等重點工作。

第四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堅持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傳導壓力,堅持抓早抓小,對違紀違法問題早發現、早教育、早查處,防止小問題釀成大問題,保持高壓態勢,遏制腐敗蔓延勢頭。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用人責任。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堅持正確用人導向,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完善選拔任用方式方法,嚴格按照好干部五條標準,把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干部選拔出來。強化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把關作用,充分發揮駐廳紀檢組監察室和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對干部作風和廉潔從政情況的監督作用,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六條 監督責任。廳黨組書記對全廳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總體監督,重點監督財政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和行政審批等權力運行情況,防止公權私用。黨組成員和廳級領導對分管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履行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督。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班子成員對下級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好民主生活會、處務會、重要情況通報與報告、誡勉談話和報告個人重要事項等工作制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醒、批評和糾正。

第七條 支持責任。廳黨組和各基層黨組織要全力支持駐廳紀檢組監察室、機關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依紀依法查處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加大保障力度,為辦案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保證查辦案件工作順利進行。支持和配合上級巡視工作,對反饋的問題認真查處和整改。

第八條 管理責任。廳黨組和各基層黨組織要把嚴守紀律、嚴明規矩放到重要位置來抓,堅決制止違紀行為,努力在全廳營造守紀律、講規矩的氛圍。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帶頭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堅持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帶好隊伍,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中央紀委、省紀委一系列禁令,堅決糾正違反中央和省委作風建設規定精神的行為,當好廉潔從政的表率。

第三章  主體責任

第九條 廳黨組的責任。

(一)廳黨組是省財政廳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是全廳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者、執行者、推動者,統一領導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廳黨組每年要適時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黨組書記、紀檢組長聽取黨組成員及廳級領導干部落實主體責任和分管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匯報,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要問題,部署黨風廉政建設任務,堅持與財政改革發展工作兩手抓、兩促進。

(三)每年召開全省財政系統反腐倡廉建設工作會議,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財政部有關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布置全省財政系統反腐倡廉建設工作。制定省財政廳黨風廉政建設年度工作要點,明確目標任務、工作重點和責任分工。

第十條 廳黨組書記的責任。

(一)廳黨組書記是全廳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經常研究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形勢和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突出問題,堅持黨風廉政建設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要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切實抓好班子帶好隊伍。

(二)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總體設計、安排部署、檢查指導、監督糾錯等方面負起責任,定期向省委、省紀委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確保主體責任落到實處。

(三)監督其他廳黨組成員及廳級領導干部落實主體責任、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制度規定,定期聽取廳黨組成員及廳級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匯報,傳導壓力,督促責任落實。

(四)負責對涉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問題的誡勉談話,談話時紀檢組長可參加。日常工作中如發現與落實主體責任有關的問題,應約談分管廳級領導和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 廳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及廳級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按照廳黨組的總體部署和工作分工,切實擔負起分管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對黨組負責。

(二)要靠前指揮,及時了解、定期研究、檢查、指導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加強對分管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每年至少要兩次約談分管單位主要負責人,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匯報,督促落實反腐倡廉工作任務。

(三)在年終述廉述責時,要將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專門的總結和報告,分管單位黨風廉政方面出現問題的,分管廳級領導要做出說明并作自我批評。

(四)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分管范圍內的違紀違法問題,負責對涉及分管單位班子成員問題的誡勉談話,談話時駐廳紀檢組、監察室可派人參加;對涉及分管單位人員的舉報,負有核查和配合核查的責任。知曉分管單位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分管單位發生違紀違法問題時,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各單位的責任。

(一)各單位領導班子是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定期召開支部會議,落實廳黨組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支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工作措施和工作目標,抓好反腐倡廉建設任務的落實。

(二)定期組織開展廉潔從政專題教育,注重用問責事例和查處案件加強崗位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導黨員干部筑牢拒腐防變思想道德防線。

(三)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各項紀律,增強黨員干部的組織紀律性。認真貫徹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項規定,嚴格執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各項規定,持續抓好作風建設。健全完善黨風廉政建設制度規定,建立健全權力制約監督機制,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四)各單位要經常向分管廳級領導報告本單位落實主體責任、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每半年、每年度結束后10日內,要分別向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報送本單位落實主體責任、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并抄送辦公室。

第十三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切實履行落實推進、監督檢查和教育管理責任。

(二)定期向廳黨組、駐廳紀檢組和分管廳級領導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及時召開支部(黨委)會議,傳達貫徹廳黨組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要求,抓好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重要工作的落實、重要問題的解決,切實抓好班子帶好隊伍。

(三)堅持抓早抓小,全面掌握班子成員的思想、工作、生活情況,加強教育管理,對存在的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定期聽取班子成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匯報,傳導壓力,督促責任落實。

第十四條 各單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

(一)各單位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有領導責任,必須認真落實一崗雙責,各司其職、守土盡責。

(二)按照廳黨組和本單位的總體部署,切實做好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三)加強對分管范圍內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完善各項制度,規范權力運行,防控廉政風險,轉變工作作風。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協助落實的責任。

(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辦公室的責任。機關黨委要結合黨建工作,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重點,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推進紀律建設、作風建設和機關廉政文化建設,切實履行協助、推進、教育、監督檢查和支持責任。機關紀委要積極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信訪舉報和查辦案件工作,加強反腐倡廉宣傳教育。辦公室要配合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定期收集匯總廳黨組主要領導及其他黨組成員、廳級領導干部落實主體責任、抓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包括約談下屬干部次數、誡勉談話次數、督促檢查反腐倡廉任務完成情況等;會同有關單位起草省財政廳落實中央和省委反腐倡廉任務、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年度工作報告。機關黨委、機關紀委要定期與有關單位溝通反腐倡廉工作落實情況,對各單位落實主體責任、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匯總后,交辦公室審核把關,并及時向廳黨組匯報。

(二)駐廳紀檢組監察室的責任。積極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明確職責定位,聚焦中心任務,切實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強化對廳黨組及其成員的監督,對落實主體責任、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遵守廉政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辦違紀違法案件。駐廳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責任與黨組的主體責任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相互削弱,必須相互協調、共同促進。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加強教育引導。以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為基礎,深入開展理想信念、廉潔從政和法紀教育,牢固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理念,著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教育培訓作用,促使各級領導干部牢記使命,強化責任擔當,既率先垂范,以身作則,又嚴格管理,嚴防發生腐敗案件。

第十七條 加強制度建設。落實《中共黑龍江省財政廳黨組關于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2013—2017年工作任務的實施意見》(黑財組〔201416號),推進財稅體制改革,構建從源頭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機制。推進簡政放權,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支出預算硬約束機制,推進預算公開透明。加大專項轉移支付改革力度,規范資金分配。

第十八條 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體系,不斷加強和規范內部控制。各單位要根據形勢發展和業務情況變化,及時查找廉政風險點,規范流程、明晰責任,把反腐倡廉要求融入到財政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有效防控廉政風險。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確保財政資金和財政干部安全。

第十九條 實行簽狀明責制度。廳黨組每年年初組織黨組成員、廳級領導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領導班子成員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明確責任內容、履責要求、追責辦法。

第二十條 建立廳黨組與駐廳紀檢組的聯系溝通機制。廳黨組成員及廳級領導與駐廳紀檢組組長應就分管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時溝通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加強案件查辦工作。嚴格審查和處置黨員干部違反黨紀政紀、涉嫌違法的行為,嚴肅查辦貪污賄賂、徇私枉法、腐化墮落、失職瀆職案件,重點查處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提拔使用的黨員干部,形成有力震懾。加強對典型案件的深入剖析,舉一反三,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

第二十二條 支持查辦案件。廳黨組成員、廳級領導和各單位對紀檢監察部門查辦違紀違法案件要予以支持配合,對拒不提供資料、阻撓核查、擅自銷毀證據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做好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報告工作。廳黨組和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每年分別向省紀委、省直機關工委(紀工委)報告省財政廳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反腐倡廉重要任務和階段性工作完成情況要按要求及時報告。辦公室、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機關服務中心等單位要配合駐廳紀檢監察室,按照省紀委有關要求定期統計填報有關工作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監督檢查考核機制。研究制定落實主體責任情況監督檢查考核的評價標準、指標體系,明確監督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和程序,加強對各單位反腐倡廉建設督促檢查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強化動態檢查。駐廳紀檢組要加強對廳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駐廳紀檢監察室通過談話、函詢、查訪等多種方式,對各單位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調查了解,掌握動態情況,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督導檢查,督導檢查情況要及時向廳黨組和省紀委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實行廉政談話制度。廳黨組主要負責人與班子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與分管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年廉政談話不少于一次,談話要制作記錄備查。要把廉政談話作為任職前教育、督促主體責任落實、個人廉潔自律狀況提醒的重要載體,推動責任落實和干部清正廉潔。

第二十七條 實行警示約談制度。對通過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和其他途徑發現問題較多、群眾來信來訪反映較多、民主測評滿意度較低的,由廳黨組、駐廳紀檢組負責同志約談相關領導干部,聽取主體責任落實和個人廉潔從政情況,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第二十八條 充分發揮民主評議的監督作用。廳黨組和各支部要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接受黨員干部的評議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考核結果與干部任用掛鉤。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納入各級領導干部的考核評價體系,作為提拔任用、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并進行廉政審核,實行廉政一票否決。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完善責任追究機制。進一步明確責任追究對象、追究情形、追究程序,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

第三十一條 嚴肅追究責任。對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重視不夠、領導不力、落實不到位、失職瀆職的,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或組織處理。

第三十二條 實行一案雙查。對發生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項規定或違紀違法案件的單位,既要查處追究當事人責任,也要查處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及領導班子相關成員的責任。對未能履行好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單位負責人,廳黨組書記或分管廳領導要視情況進行約談、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廳直各單位,省農發辦、省政府采購中心要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貫徹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 關 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