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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設

關于印發《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3-11-21 文章來源:打印字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監察廳(局)、審計廳(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嚴格規范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職務消費行為和奢侈消費風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監察部 審計署 國資委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規范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金融企業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國有企業負責人是指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第四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其管理職責分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監察部門會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違紀違規行為。

    第五條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是指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由企業承擔的消費性支出。國有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范職務消費,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虧損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    ?/span>

    (二)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

    (三)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

    (四)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

    (五)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等。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七)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

    (八)違反規定用公款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

    (十)通過虛開會議費發票及虛購物資材料、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等名義套取現金,用于職務消費支出。

    (十一)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消費。

    第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負責人年金、住房補助等支出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國有企業要依據本規定制定和完善具體的實施辦法,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并在本辦法印發后3個月之內將實施辦法上報同級監察部門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國有企業上報備案的具體實施辦法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的范圍、具體職位、各職位的職務消費項目、具體標準、發放方式等詳細事項。

    第八條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制度,應當以適當方式向職工公開。

    第九條 各級監察部門會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定期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組織考察評議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國有企業紀檢、監察、審計等內部監督機構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對負責人職務消費實施監督,在企業內部建立負責人個人誠信檔案。國有企業的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的監督。國有企業上報備案的具體實施辦法及相關材料應當同時抄送本企業監事會。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按規定上報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實施辦法的,由監察部門提請財政部門會同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予以通報批評。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紀律監察部門嚴肅追究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責任,直至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會同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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